•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财经网 >> FAQ >> 文章正文
  • 国际税收的解释说明(第4页)

    更新时间:2007-11-18 0:42:06    来源:invest.8bio.com

    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制。对商品流转额的课税一般在商品交易发生之时,在交易的发生地点课征。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明确,不易引起交易双方所在国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因此,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间接税体系,虽然已经介入了国际领域,但还不是国际税收的内容。

          18世纪末,英国首创所得税。到20世纪初,纳税人收入国际化的现象日益普遍,所得税己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得到普遍推行,并在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代替间接税而成为主要的税类。当一个主权国家依据其所制定的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征税时,这种所得税法就具有国际性。因为所得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有着许多独特的内容:

          第一,所得的来源国际化,使其征税权较难确定;

          第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跨国应税所得额所需的收入和费用数额往往要由国际分担;

          第三,所得税由于税收管理权的交错,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跨国所得往往会发生重复课税;

          第四,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复杂,各种手段的偷税、逃税和避税,单靠一国的国内税法无法实现有效控管;

          第五,各国的所得税制度差异甚大,国际协调有一定的难度。

          由于所得税具有上述国际化的特点,必然带来国与国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矛盾,这才促使国际税收的最终形成。

          (二)国际税收的发展

          国际税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距今还不到200年的历史。纵观国际税收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国际税收的萌芽阶段。在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全世界第一个双边税收协、定之前,国际税收还处于一个萌芽阶段。在这一时期,所得税已经创立,一些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越出国境,国际税收问题也随之出现。但当时纳税人所得的国际化还尚未形成一种普遍现象,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矛盾还是个别的、偶然的,尚未达到十分尖锐的程度。国际税收问题还没有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广泛关注。因此,在这个阶段,对国际税收的分配以及国际税收问题的处理,只是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规范来实现的。

          2、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交流的不断发展,纳税人所得国际化的广泛出现,从一国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面对国际间双重征税作出暂时的权宜处理,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843年由比利时和法国签订了互换税收情报的双边税收切、定,标志着国际税收进入了非规范化的税收协定阶段。在这一时期,有关国家针对出现的国际间双重税问题,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共同签订书面的切、议,以切、调相互之间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FAQ每日内容精选
      “税收种类”的简称,是指构成一个税种的主要因素有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税、免税及违章处理等。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是一个 [详细]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一)国家税 [详细]
    一种商品在其流通过程中依据一定原则征收的一次性税。 [详细]
    税法是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税收征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原理》课程的设计旨在通过有限的教学空间与时间,使 [详细]
    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实施的税务行政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对纳 [详细]
    [财经博客] [社区讨论] [打印此文] [责任编辑:逸翔]
      读者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
    中华文库精选
    企业管理专题
    中华专家
    商业论文
    研究报告
    投资理财
    更多>>
    小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