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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种的解释说明(第5页)

    更新时间:2007-11-18 0:30:11    来源:invest.8bio.com

    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注:1和7增值税率为17%,其余为13%)

      另:1、伴采的,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2、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的,按本单位税额标准计算;其他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标准计算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酌情减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预收货款,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5、代扣代缴税款,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土地增值税(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所有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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