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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解释说明

    更新时间:2007-11-18 0:27:21    来源:invest.8bio.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
    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
    税。
      第二条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
    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
    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
    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
    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
    购置税。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
    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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