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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2)(第3页)

    更新时间:2006-8-20 12:02:34    来源:中华管理在线

    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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