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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1)(第3页)

    更新时间:2006-8-20 12:02:34    来源:中华管理在线

    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 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 选择性交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 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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